| 停修資格 |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期中成績49分(含)以下科目為限。但有右列情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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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學期期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得依本辦法針對不及格科目提出申請辦理停修。
- 因重複修習課程,經系上認定者。
- 修習校外實習課程,如有適應不良等特殊因素,經開課系(科)與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處同意者。
- 修習「語言測驗輔助教學」課程,於修課期間通過其所屬之系(科)、 中心或學位學程訂定之「英語能力檢定」通過標準者。
- 磨課師停修不限1門,同學可考量學習進度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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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申請停修之科目,停修後修讀總學分數仍不得低於學則規定之當學期最低修習學分數。進修部、應屆畢業班畢業當學期、校外實習學生及延修生不受此限,但辦理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
| 停修作業 |
- 申請程序:請由「學生資訊系統」登入,點選「申請停修」,再勾選申請停修之課程並按確認送出。申請網址:http://140.131.77.93/SISystem/
- 停修申請以一次為限,申請後須經系統核定後才算完成停修作業,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者,視同放棄「停修」申請。
- 各學制(不含五專部一至三年級) 申請停修之學生,採線上申請辦理,不需送紙本。
- 五專部一至三年級申請停修之學生,線上填妥停修申請書須列印出紙本,並經導師、任課教師及所屬各系(科)核章後,送交至教務處課務組辦理後續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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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修叮寧 |
- 停修之課程仍須登載於當學期成績單、學生歷年成績單中,惟該科成績欄中註明「停修」。
- 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當學期之總修習學分數。
- 課程停修前之缺曠課紀錄不得註銷。
- 在停修結果未審核通過前,提醒同學仍要到班上課,若無故不到課者個人缺曠紀錄將受影響。
- 同學可於學生學習歷程檔案(e-Portfolio) 查詢停修結果。
- 有關課程停修詳細規則請參閱教務處網頁「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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