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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98學年度第1學期「助學金」

◎申請期限:每年910日至1010(第一學期)郵戳為憑

    每年210日至310日止(第二學期) 郵戳為憑

◎申請資格:

 

一、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三、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四、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申請方式、申請表單請逕至「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網站下載查詢,網址

http://www.rel.org.tw/law_01.html或逕洽該會承辦人余信貞先生(電話:02-8912-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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